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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鄭元賓
林芮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元賓邀同債務人林芮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53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林芮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30元 林芮妡、鄭元賓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30元 林芮妡、鄭元賓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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