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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鄔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6,8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請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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