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40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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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胡榮宏

胡羅秋金


一、債務人胡榮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1,74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胡榮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羅秋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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