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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塗孫孟池、陳昆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債務人欠繳期數支預計還款日載為00000000,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0月15日」;
或請提出其他得向債務人請求自109年4月15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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