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2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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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潘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94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9,71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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