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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何家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96,991元,及其中95,196元部分,自民國98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所提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就逾期違約金部分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總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依百分之2計算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本件債權人請求期前違約金39,003元及自98年5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顯已逾越上開約定。
是債權人請求超過主文所示金額部分〔230994-(00000-0000)=196991〕,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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