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86,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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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朱登輝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秀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簽發之本票6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8萬元,經聲請人提示後未獲清償。

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票款,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得逕持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為何有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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