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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蕭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05元,及其中新臺幣5,10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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