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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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慶隆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慶隆於93年4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026元 陳慶隆 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10273元 陳慶隆 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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