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6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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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訂定,租賃期間為民國79年7月31日至85年7月29日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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