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68,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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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
債權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長山鐘


債務人林祉秀


張肱儒

一、債務人林祉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祉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5,23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祉秀、張肱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16,64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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