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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曾淑美
代 理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張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起息日(民國)迄息日利率30萬元自10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50萬元自106年8月6日起30萬元自106年7月16日起50萬元自106年7月19日起40萬元自106年8月27日起40萬元自106年7月30日起50萬元自106年8月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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