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495,2024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楊生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彥勝即大勝金香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大勝金香舖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周彥勝即大勝金香舖」。
三、請提出大勝金香舖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周彥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起息日為民國113年6月24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並提出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周彥勝即大勝金香舖請求給付新台幣21,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六、請釋明與聲請人間存在買賣契約者,係相對人或第三人(是否聲請人係第三人之代理人,代為訂購貨物)。
七、請釋明買賣契約之標的、數量、約定金額、已清償金額為何,及已清償金額係由何人給付。
八、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為周彥勝即大勝金香舖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