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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永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於本案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4月5日)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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