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41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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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鄭立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30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788元,及其中新臺幣59,43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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