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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李澤緯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釋明文件:
㈠查聲請狀貳、事實事項(二)記載,債務人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清償本金7,500元,故請查明本件借款本金是否剩餘692,500元。
㈡請提出有債務人簽署之狀附聲證3借據。
㈢承上,如無法提出,應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或僅就到期部分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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