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611,20240918,1 快速前往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曾瑞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11號聲請人即 債權 人沈政夆上列聲請人與曾瑞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曾瑞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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