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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佳佳、莊敏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佳佳、莊敏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行使追索權。經核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是否為利息起算日即民國112年4月1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4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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