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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游喬鈞
上列聲請人與郭立洋、邱婷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31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202、203號宣示筆錄三、論罪部分,以債務人郭立洋未與第三人曹○斌就加重詐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認定屬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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