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5,88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查狀附信用卡申請書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