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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鴻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梅瑛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梁牧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梁牧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915,897元及其利息。
觀諸聲請狀所附之帳戶扣款明細,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113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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