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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86號
債 權 人 高頡營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鄧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次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以上均係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8,185元及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又具狀陳述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等語,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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