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執,24262,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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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2號
債  權  人  陳怡呈 


債  務  人  傅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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