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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林政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微意午大迷 WIJI UTAMI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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