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家補,74,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4號
聲 明 人 顏惠娟

顏世儒

顏惠玲

顏惠珠

顏嘉儀

顏鈴潔

顏千慈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潘月香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