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
聲 明 人 朱春美
聲 明 人 朱福祥
聲 明 人 吳健琳
聲 明 人 朱豐玉
聲 明 人 朱庭萱
聲 明 人 朱晉毅
聲 明 人 朱豐源
聲 明 人 朱文輝
聲 明 人 朱芳瑩
聲 明 人 朱志傑
聲 明 人 朱福仁
聲 明 人 徐朱香蘭
聲 明 人 朱鳳嬌
聲 明 人 朱桂蘭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朱福義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