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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請求拍賣之標的物,其中屏東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信託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屏東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本件聲請拍賣之範圍及所有權人是否變更。
二、另核屏東市○○段0000○號之建物,亦於113年2月19日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屏東市○○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所有權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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