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30,202404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張秀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少洋間請求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抗告狀案號(抗告狀記載案號為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是否有誤繕,如有應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