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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龍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1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及聲請狀聲明事項記載之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四、經查,相對人李龍翔業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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