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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劉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梅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10年12月30日起所立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1紙發票日為110年12月1日;
另抵押權借貸借據之簽立日期亦為110年12月1日,上開債權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故請提出其他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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