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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圓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吉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侯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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