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湘玉、盧志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820,0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8月22日、到期日113年1月22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