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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秀英、沈宥妤即林祐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5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9月21日、到期日113年1月21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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