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票,33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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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黃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邱瓊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

經核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未載到期日,故請釋明系爭本票11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江邱瓊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6年3月1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625326 002 111年1月3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696123 003 108年9月1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211073 004 109年11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595772 005 108年2月1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625300 006 108年10月1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211061 007 108年11月1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CH531000 008 108年1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625284 009 108年10月25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529351 010 108年12月1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530985 011 110年1月15日 200,000元 未記載 CH5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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