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繼,623,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23號
聲  明  人  謝○超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謝竣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於113年2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父,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謝竣宇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