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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2號
聲 明 人 王瀅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王瑞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王五良於95年9月26日死亡,母親王李招玉則於113年度司繼字第508號聲明拋棄繼承且已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508號卷宗核閱無訛,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被繼承人王瑞峰於113年2月22日死亡,聲明人為繼承權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瑞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瑞峰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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