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繼,708,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8號
繼 承 人 陳健和

關 係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上列繼承人因本院曾命限期陳報遺產清冊(113年度司繼字第9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煜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里○路000號)於106年10月19日死亡,繼承人陳健和經收受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3項準用前條第3項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本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煜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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