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繼,71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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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8號
聲  明  人  李燕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李平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3年1月24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平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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