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里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藍玉意
代 理 人 張有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邱崇成即東昇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契約履行地在高雄市旗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