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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禎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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