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家補,14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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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市○路○段000巷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相對人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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