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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增東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使用土地及房屋之不當得利,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2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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