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羅○○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聲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