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家補,17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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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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