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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潘洪玉治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洪玉杏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783,775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629 元(783775×1/6=130629),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4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被繼承人洪天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洪天福、洪天進、林洪玉蓮之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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