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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見品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
相 對 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 月1 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迄死亡日止及代墊扶養費200萬元。
聲請人為24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為5.06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800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5.06年=910,800元),加計代墊扶養費200萬元,共計2,910,8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 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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