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補,133,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棓雅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本件於該項修正前繫屬,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參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8萬2,7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是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萬2,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