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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鍾雅羽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燕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
二、請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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