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林菁雯
被 告 林登戰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林國華、潘乙妹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75元(計算式:697.89×4100×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順從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