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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施凱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姮樂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最新之屏東縣○○○○○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70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上開建物之最近一期房屋稅籍資料(含課稅現值)。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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